当前位置:首页 > 科学研究 > 规章制度

重庆警察学院学科带头人遴选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5/21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建立和完善学科带头人遴选和管理制度,依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庆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严谨的工作作风,熟悉学科发展动态,能组织和带领中青年教师进行学科建设的优秀教师。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遴选工作。

第四条  学校立足办学实际,首先遴选确定一级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遴选确定二级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实行聘任制,每4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条件

(一)热爱公安教育事业,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高尚的师德与学术道德,具有奉献精神、敬业精神和创新精神。

(二)治学严谨,学科专业基础扎实,学术造诣较高,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熟悉本学科的发展动态,原则上应有专业负责人的经历。

(三)具有团队精神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办事公道,能够带领本学科教师完成任期内的学科建设任务。

(四)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副高职称并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学科建设工作,年龄至少应满足任期一届要求。

(五)近5年独立系统地讲授过2门以上与学科专业相关的主干课程,教学效果优良,教学质量高,教学业绩显著。

(六)教研科研方面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五年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国内核心刊物(见《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上发表,或被自然科学三大索引(SCI、EI、ISTP)收录的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被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SCI)收录的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教材1部。

3.近五年里主持并完成过省部级以上教研科研项目,或获得过地厅级及以上教研(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七)所在学科教师结构基本合理,整体学术水平比较高,具有比较优势与发展前景,具有较强的科研和学科创新能力。

(八)在同样具备以上条件的情况下,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师称号、校级优秀教师、校级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人优先入选。

(九)根据条件无法遴选出学科带头人的学科,遴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重庆警察学院学科带头人申请表》和相关支撑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系、部按照遴选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同行评议认可后,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交推荐人选名单。

(三)学校组织人事、科研、教务等部门分别对推荐人选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遴选条件进行评审,确定拟任人选,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基本职责

(一)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总体要求,主持制定、修订和实施本学科的学科建设规划。根据所在学科的现状及发展潜力,确定相对稳定具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并根据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对学科的发展方向进行及时调整。

(二)负责所在学科的建设管理工作,凝练学科方向与特色,强化学科优势和品牌。

(三)在学校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制定本学科人才培养计划,协助做好本学科的人才引进、选拔、培养等工作,有计划地培养学科方向的学术骨干,力争形成结构合理的学科梯队。

(四)负责对本学科的培养基地(学科实验室、实践基地等) 进行系统的规划和建设。

(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组织申报相关科研项目和课题,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成果、奖励和科研平台,加强决策咨询服务。

(六)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举办学术讲座和报告,提高学科团队的学术水平和学科知名度。

(七)积极支持配合学校学科建设的整体工作安排,接受学校的管理。

(八)完成属于学科带头人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五章  管理考核

第八条  学校依据学科带头人的目标任务对学科带头人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中期检查和任期考核,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科研、教务部门配合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任期考核任务包括:

(一)按时完成各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报告、检查等各项事务性工作。

(二)组织开展重点学科、研究基地、学术梯队等项目的申报与建设工作2-4项。

(三)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任期内本人至少在学校做两次学术讲座或报告。

(四) 任期内至少指导1名青年教师并取得校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

(五)积极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科带头人本人在任期内至少完成以下2项科研任务。

1. 每年至少公开发表1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学科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为核心期刊及以上论文。

2. 在任期内公开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或译著一部,或主编省部级教材1部。

3. 在任期内以主持人身份完成或申请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项目1项。

4. 在任期内获得地厅级以上科研(教研教学)成果奖励。 

5. 在任期内成功申报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

6. 在任期内指导教师和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7. 在任期内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地厅级单位文件采纳。

8. 在任期内获得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的授权专利。

第十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惩罚的;

(二)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以下的或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四)学校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五)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六)没有达到任期考核要求的;

(七)存在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学科带头人的情况。

第六章  激励保障

第十一条  学校学科带头人在职位职务晋升、评定职称、学术交流进修培训、评优评先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科带头人所在学科每年给予10万元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团队建设、教研科研、学术交流、调研实习、出版著作、购买图书资料等,经费由学科带头人统筹使用并承担经费使用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

  •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景铮路666号
  • 邮编:401331
  • 值班电话:023-63964500 | 招生电话:023-63964580
  •  
  • 信息管理:重庆警察学院宣传教育处
  • 技术维护:重庆警察学院信息技术中心
  • 学校微信公众号
  • 团委官方微博
© 重庆警察学院 渝ICP备1800861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