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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察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5/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院的知识产权,调整学院师生与学院的利益关系,规范学院和师生的对外行为,鼓励创新开拓,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是指在学院工作的在编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本科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商标和名称专用权,包括中英文校名、校标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五)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第四条 学院师生完成的下列成果属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院:

(一)承担学院的科研和开发课题的;

(二)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的;

(三)主要是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和其他条件所完成的;

(四)离休、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学院分配的任务有关的。

上述“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和其他条件”是指利用学院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院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五条 由学院学术委员会领导学院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

(二)组织和领导全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学院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聘任专家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应用前景,外国专利申请资助;

(四)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资助;对损害学院知识产权的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六条 科研处分管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职责如下:

(一)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拟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

(二)协调解决学院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三)为师生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学院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资助外国专利申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五)推广学院的专利成果,审核相关的开发、许可和转让合同;

(六)组织知识产权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师生对职务成果进行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的申请资料需要申请单位盖章的,必须盖学院公章。

知识产权受理通知书、知识产权证书等所有权证明材料应在收到后1个月内交科研处原件存档,并据此办理相关资助手续。

第八条 师生对非职务成果进行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的,由各系(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送科研处审核批准。所有申请资料需要单位盖章的,必须盖学院公章。

第九条 学院的师生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以及委托校外单位和个人进行上述活动的,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条 学院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院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侵犯学院的知识产权,并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他们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成果的所有权归属。申请专利等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来学院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没有协议或协议中未约定的,其在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成果归学院所有。离校前需交出在校研究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软件等,该类资料由系(部)保管。

第十二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的教职工,以及离校的本科学生,离校前必须将其在校研究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软件等交由系(部)保管。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将学院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擅自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章 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学院师生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需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避免产生专利纠纷。

第十五条 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六条 已申请或授权的专利需要放弃的,应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学院师生结合本职工作发表的文章或著作,其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但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及他人的利益,如不能在申请专利之前发表含有应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的文章。

第十八条 学院师生为执行学院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院的物质条件或用学院的名义完成,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出版物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归学院。

第十九条 学院师生为完成学院工作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院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院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学院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二十条 学院师生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软件,知识产权属于委托人或双方共享的,原则上应在合同中写明该知识产权不影响学院利用类似技术开发其他软件和产品。

第二十一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办理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布图设计应在其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名称及其他标志,包括但不限于中、英文的全称、简称及其汉语拼音与图形以及其他重庆警察学院所独有的标识性文字与图案或其组合。学院师生在使用这些名称、商标及标志时,不得采取欺骗、侮辱或有损学院形象的方式。学院师生有义务维护学院的荣誉。以重庆警察学院或其简称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时,必须经过学院授权。 

第二十三条 对商业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由系(部)与涉密人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限定接触人员等。

第二十四条 学院师生在国内外科研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及参加会议等,对学院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接待来访者应建立登记制度,各参观点应按照指定的内容和范围组织参观访问。对外介绍,应把握好尺度,注意保密事宜。对于从外单位或外国获得的技术资料,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则,如欲出版或翻译出版,必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造成侵权的,由责任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一般应为在国内、外已经申请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参展,需经系(部)审批,并报学院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外参展需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重视科研档案的管理工作,学院所属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做好科研档案归档工作。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义务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并协助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对于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获得的不当得益予以追缴,并视学院损失大小要求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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