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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察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5/21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 号)《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警察学院科研管理办法》和《重庆警察学院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科研经费包括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平台经费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项目配套经费、学院项目经费和对非院级指导性项目资助经费;科研平台经费包括划拨经费、配套经费和建设经费等;各类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纳入学院总体经费预算与管理。

第三条 科研经费使用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科学配置、合理预算;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实行学院、部门、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责任制。

(一)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科研经费实行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实行科研经费法人责任制和科研、财务分管领导责任制。

(二)各部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领导本部门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和管理本部门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经费开支和结题审计等工作,督促科研经费的执行进度,统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三)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科研处、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使用;协同财务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协助科研经费审计检查工作。

(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合同(任务书)和预算,指导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科研经费,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协助、指导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监督科研经费使用;设定专职人员负责科研经费,并提供科研经费使用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审计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要求开展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审计工作,及时监督纠正违规行为。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要求,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招标和报批程序,优化科研经费资产结构、评估资产投入绩效,检查或监督资产使用状况,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资产管理责任。

                 第三章  经费预算与配套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制,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或合同是项目执行、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各层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七条  简化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按照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9类科目进行编制。

第八条 纵向项目经费、科研平台划拨经费按主管部门发布的管理办法预算使用,预算调整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分级审批;横向项目经费按双方合同约定或学院管理办法预算使用,预算调整由项目委托单位或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批;项目配套经费、学院立项目经费、科研平台配套经费、科研平台建设经费按学院管理办法预算使用,预算调整由学院科研处根据相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 学院对有关项目和平台根据情况进行配套和资助,配套和资助须经过学院审批,申请科研经费配套和资助的主持人必须是我院在职在编人员,且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重庆警察学院”。

第十条  项目经费配套

(一)按照“一级立项、多级补贴”的原则,学院对项目承担单位是重庆警察学院、项目负责人为学院在职在编人员的纵向科研项目统一安排配套经费;

(二)配套经费以项目立项批文为依据,项目受理单位对配套经费有要求的按要求予以配套,无要求的按下列比例配套:国家级项目1:1.5;省部级项目1:1;厅局级项目1:0.5。单项配套经费社科类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自然科学类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只有项目而无资金拨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配套。

第十一条  学院对院级科研项目和非院级指导性项目进行资助。资助标准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科研平台的经费配套和资助,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执行。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拨付与使用

(一)非院级项目经费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拨付,并遵照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

(二)没有按计划完成的纵向科研项目和院级科研项目,必须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报告;没有按计划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应当向项目主管单位和科研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解决办法。因故中止的项目要及时提交报告,进行决算;

(三)科研项目可以设置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提供经费管理的专业化服务,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四)开支范围有比例限制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协作费用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1. 科研协作费用的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外转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2. 转拨经费时,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有权停止或追回其使用的项目经费:

1. 自项目立项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任何研究工作的院级项目;

2.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纵向科研项目和院级科研项目;

3. 经项目受理单位宣布撤项或中止的项目;

4. 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题验收,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纵向科研项目和院级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学院科研经费报销实现分级审批制度,科研经费报销均需财务部门审核。

(一)5千元(含)以下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二)5千至1万元(含)的开支,由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三)1万元以上至2万元(含)的开支,由科研处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2万至5万元(含)的开支,由分管或联系业务部门的院领导审批;

(五)5万至50万(含)的开支,由分管或联系业务部门的院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六)50万以上的开支,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院党委会集体审定,报销时由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  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科研项目实施期间,上级划拨的项目资金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院级科研项目和配套资金应按照学院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使用。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相关科研后续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音像等资料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监督监察机制,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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