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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察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5/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学院教职工开展学术研究,进一步促进学院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产出更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规范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的“学术著作”是指学院教职工独著、合著的具有学术价值的著作。资助出版学术著作必须坚持质量标准,必须同学院学科建设紧密相关,与学科建设无关的不予出版资助。

第三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每年专项拨款用于学术专著资助,资助总额度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学院在职在岗人员,凡有省部级以上项目及市教委重点项目资助,或已接受校外出版资助的著作,学院不再资助出版。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必须由我院教职工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参写字数不少于70%)撰写。每部著作的字数原则上不少于12万字(以Word文件字数统计结果为准)。

第七条 申请应对其著作中使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等承担相应的学术和法律责任。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应不存在著作权争议。著作权属多人时,申报人须出具由全体著作权人签署的意见书。

第三章  申请及评审

第八条 学院每年3月集中受理出版资助申请。申请资助者须填写《重庆警察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报表》,并将纸质申请表3份、申请著作的完整书稿清样2套交由所在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提交科研处。

第九条 科研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提交评审专家组评审。

第十条 科研处根据著作学科类别组织专家组或学术委员会评审,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进行阐述和答辩。

第十一条 受聘审读的专家应对审读书稿及审读意见保密。科研处应对受聘审读的专家和审读意见保密,因泄露引起的纠纷和事端,由泄密者负责。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同意资助的,资助出版原则上由学院统一安排出版社。申请资助人自行联系出版社的,应当事先经学院批准。

第十三条 科研处与出版社商洽后,提出资助建议,提请院长办公会审定。每部专著的资助力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资助专著数量根据每年预算确定。

第十四条 出版合同由申请人、学院与出版社共同签定,学院不负责支付稿费。

第十五条 学术专著出版时,必须在醒目位置(封面、扉页或封底)上标注本书获重庆警察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字样。

第十六条 学术著作出版后,著作权人应在1个月内向学院科研处提交20本样书,用于存档、鉴定、馆藏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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